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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试验
“<罗伯特议事规则>为美国社会带来议事规则的和谐与稳定,但在中国很少有人听说这套规则。”袁天鹏说,民主不仅是选举,也是协商,如何开会议事是民主决策的关键。
在袁看来,中国人虽然开会很多,但普遍不会开会,“不公平,没效率”是大量会议的通病。“要么是权势人物垄断会议,要么是与会各方争吵不休,议而不决。与会者不会发言,不会辩论,要么沉默,要么如同打架,不能理性地倾听和说服。”
有鉴于此,袁天鹏2007年3月回国后,就在他供职的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开始了推广罗氏议事规则的布道试验。
每星期一,袁都会准时出现在“合伙人会议”上,做会议的主席:面对律师,这群以规则为职业的人,以罗伯特议事法则切入他们的会议议程,通过合理的发言权配置,主导会议的流程。
“主席不能发表任何意见,只能对程序发言,主持对议题逐条讨论,询问大家的意见,规定每个人的发言时间和辩论次数,保证同一时间内只能有一个议题。”袁天鹏按照罗伯特议事法则阐释会议主席的功用。
在律所的“第一课”,袁天鹏就遭遇了麻烦。
那天是秦兵他们律所的团队会议,合伙人、普通律师、助理都来了。会上,一位张律师站起来提议:“我们律所一起来排演话剧<哗变>,因为此剧充满了职业精神和智慧,有助于提振我们这个刚刚成立团队的士气。”
马上有人反对,理由是团队中具备表演能力的人不够。
张律师显然没有考虑过可能遇到反对,她的提议缺乏准备,过于简单,也许她只是想让大家帮着一起想办法做成这件事。
“在议事会议上,这种心理可能是有害的,让大家对一个很不成熟的想法发散式地想办法是在浪费大家的时间;并且往往稍遇反对就会失败。”袁天鹏后来分析说。
一个律师事务所,最多的会务是讨论“分案子”。这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但是和所有的科层制或者人情盛行的“单位”一样,往往个人真实的意愿得不到切实的表达。
会场上经常上演的一幕就是:几个律师在不耐烦于规则的繁琐之时会在下面大声嚷:“好了,知道了,过!”
“请你们宽容地等待三分钟,在这三分钟里,别人可能还在思考,罗伯特规则保护你不用担心自己会被别人打断,你也不能打断别人。”每当这时,这个执坳的年轻人就会这么重申。“哪怕只有一个人反对,我也认为很有必要走一个表决的过程,而且一定要请反对方举手。”
罗伯特议事规则不仅保护多数方的利益,也保护少数方、强少数方的利益。袁天鹏解释说,强少数方是指超过1/3但不足1/2的意见群体。根据罗氏规则,面对强少数方时,要在具体分析议题的重要程度和达到比例的难易程度的基础上,把半数通过提高到2/3或者是3/4通过才能最终决策。
即使对于缺席者也有保护。临时会议要事先告知,要提前一定天数发给所有的人,会上不能讨论告知中没有提到的事情。重大问题不能在第一次提出的那次会议上立刻处理,必须让所有人知道后,留待下一次会议处理。
中国人喜欢把尖锐的意见对立形容为“针锋相对”。而根据罗伯特规则,“针锋相对”是被禁止的。“当大家表达不同意见时,必须向我这个会议主席说话,不是向不同意见者说话。”袁天鹏一次次耐心地纠正那些陷入当面争执的律师们,他告诉大家,美国国会辩论时,不同意见的议员只能向主持的议长说话,分歧者面对面你来我往的“叫板”是不允许的。
有人曾经当面质问过袁天鹏,本来“领导拍板”就能决定的事,你非让一大堆人这么讨论,是不是太“唐僧”了?
“当然,对于独断专行的会议来说,它的确降低了‘效率’,可那是因为必须保护其他人的权利。”袁天鹏坚持他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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