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娃哈哈与达能的“婚变”中,达能集团于2007年6月4日在美国将宗庆后的女儿以及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两家控股公司告上法庭。起诉的内容除了“故意侵犯预期商业利益和过失侵犯预期商业利益”之外,还包括其“不正当致富”。如果说前两项指控属于所谓的商业纠纷,那么“不正当致富”则更多的关乎社会公平公正的价值尺度,这种发生在中国境内的行为竟遭遇“洋官司”的叩问,值得我们深思。诚然,这需要我们从民族情绪的惯性中走出来,反求诸己,客观地看待令人担忧的“不正当致富”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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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致富”概念的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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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的商业文明中,企业的存在就是为了追逐利润。几百年前亚当?斯密就把富人分为两种,勤劳致富的富人和暴发户,他们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暴发户因为没有经过勤劳致富的过程而缺德,具有资本的贪婪。而“致富”的企盼作为农耕经济的传统,更多的具有东方文化的色彩;而“不正当致富”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日益被人们所关注的新的社会问题。笔者近日在网上搜索了“不正当致富”的条目,得到的信息有上万条。归纳起来,与“正当致富”相对而言,人们对“不正当致富”诠释的演变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营销中国 YingXiaoCN.COM
“不正当致富”的剔除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扫清了舆论上的障碍。这个阶段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到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改革开放允许和倡导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在一平二调的惯性中存在一种阻力,不少人担心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很可能纵容“不正当致富”。在这种情况下,划清依靠“先富”政策正当致富与不正当致富的界限,划清“先富”政策所带来的可喜变化与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必然会发生的这样或那样的社会问题的界限,对于解放人们的思想是十分必要的。《求是学刊》1993年增刊的署名文章《论党的“先富”政策是强国富民的必由之路》对此有比较系统的论述。对“不正当致富”的否定,是为了宏扬依靠“先富”政策正当致富的精神。 YingXiaoCN.COM 营销中国
“不正当致富”成为社会上存在的“仇富”情结的一个注解。这个阶段是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到本世纪初。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贫富分化的加大也引起了人们的反思。有关分析表明:我国收入差距按城乡合计,全国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55倍,而不是按统计数据推算的21倍。中国实际收入差距要远大于统计显示的水平,是因为对高收入户进行收入调查并取得真实数据存在种种困难,特别是由于高收入居民中有大量的灰色收入;另一方面,目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原因,主要不在于市场化,而在于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腐败和灰色收入,有金融腐败、权力寻租、土地收益流失、垄断行业收入等。显然,社会上存在的“仇富”现象“仇”的不是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而是“不正当致富”。据2005年6月6日《经济参考报》报道,湖北省委政策研究室肖玉明教授认为,当前人们对于贫富差距最不满的是不正当致富。因此建议将打击不正当致富,铲除黑色收入,作为我国建立良好分配秩序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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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致富”处在需要法律给于规制的一个临界点。这个阶段是近两年才开始的,“不正当致富”成为决策者关注的一个问题。“仇富”情结是需要化解的,因为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反过来说,建设和谐社会庇护“不正当致富”之类的问题。2007年4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部分工作人员做客人民网强国社区,就《物权法》相关问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时,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杨明仑指出,实施《物权法》不会给那些通过不正当手段致富的人以法律上的保护伞。2007年6月8日,中共中央纪委下发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规定》中列举的十种行为以受贿论处。实际上已经启动了反对“不正当致富”的法制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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