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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许多名词都在与时俱进更适合信息万变的日常生活。例如,我们传统习惯说骗子这个词,丰富一点说有诈骗,坑蒙拐骗,骗财骗色等等,但都离不开一个骗字。可能是由于当今社会的复杂因素太多太难定论骗这个字了,因此,人们通常就把与骗沾边的事儿,更改通称为‘忽悠’了。一个‘忽悠’二字涵盖所有与骗有亲缘关系大小事件,这个词很准确,因为,忽悠与被忽悠都处在一个矛盾体中,所以,离开哪一方面都不行。记得多年前的诈骗罪,最高刑期为五年无论金额数目多少,就是因被忽悠方也有责任多属愿打愿挨。鉴于此,为了使广大博友们尽量不成为‘忽悠’的口粮,最起码不成为大忽悠者的盘中餐,望谨以此文作警示之用。 以下事例,是我日前亲身经历的事件--遇上了‘国际大忽悠’,相隔十万八千里面儿都未见过,却把我当成了被忽悠的对象。好在这个国际大忽悠选错了对象,不知金笔写银老江湖的身份,走南闯北国内外摸爬滚打九死一生,更何况面对如此离谱的忽悠的道具和台词了。 几天前,收到了一个陌生人英文email,自称是南非财长办公室的助理,知晓有一笔2300万美元的无名基金待在某银行里。由于从某国际商会组织看到我的email地址,希望我能配合他,把这笔款项通过我的公司账户或个人账户转移出来,事成之后我可以享有百分比的转移手续费云云。 哈,猛一看,这是个天大的馅儿饼,天大的不劳而获的机遇。然金笔写银在第一时间内便认定了这是个大忽悠的开始,遇上了百分百的‘国际大忽悠’。原因非常简单:如此大额转帐不可能拣选一个陌生人。当然,这个‘大忽悠’知道我一定会有这样的想法,也是他的下面的理所当然的运作借口--让被忽悠之人出具身份证明,照片,银行出具有能力赔付100万美元的赔偿能力证明等等。 在我与他周旋并不能有效配合的情况下,‘国际大忽悠’又生一计,声称由于要同我签订投资协议把这笔2300万转帐款项作出法定分割,需要一个非洲的律师做出法律文件进行约定。但律师是要提前收取律师费用的,因此他与我都要先支付律师费作为先期投入。 玩儿到此,我知道这个‘国际大忽悠’已经在退而求其次了,只想骗得一些所谓的律师费从最初的百万金退到几万金了。至此,我不再与之周旋,回复他:律师是你的不是我的,我有必要时会自己请,如你真有诚意,就把相关文件先发给我,不然,别再烦我了! 对于金笔写银来说,识别这样的骗子不难无论是国际的还是国内的,然而,我仍感觉到这个‘国际大忽悠’并非等闲之辈,骗术不说,却把自己包装的相当完美具表面的可信度,一定会有人曾经或者正在被忽悠的找不着北的。这仍然算是个挺阴险的阳谋,我在为广大‘被忽悠者’祈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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