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视角网|传奇世界私服 |传世私服|传奇世界私服|获胜手机网|传世私服|QQ代码站|风云私服|小游戏
营销中国 成功励志> 职业生涯 财富人生
营销首页 新闻资讯 市场营销 经营管理
营销中国 - 荟萃营销精品 凝聚商界智慧 - 新锐营销管理资讯品牌门户!
广告设计 YOU 时代 危机公关 休闲娱乐
品牌传播 视频分享 营销论坛 会员中心
热门关键字: 545454  中国营销网  品牌  广告  企业管理  
li
  当前位置:营销中国 YingXiaoCN.COM>新闻资讯>业界动态>文章内容
li
硕士毕业 一超市采购经理私吞进场费8万多
来源:营销中国   作者:营销中国   责编:营销中国   时间:2007-10-17
  北京某大型超市的采购经理姚某,刚工作没多久,就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了三个供货商的“进场费”8万元。

  记者上午获悉,姚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检察机关公诉至石景山法院。

  2004年6月,研究生毕业的姚某开始在北京某大型超市担任采购经理。如果有公司或个人到该超市从事经营活动,需交纳一定费用,在此期间,此项事宜就由采购经理姚某负责。

  2004年10月,北京市某文化公司与姚某洽谈该公司产品进入超市的“进场费”问题,双方谈好总价为4万元,并签订了合同。这4万元“进场费”交给姚某后,姚某将其中的2万元交给了超市,剩下的2万元被他据为己有。

  2004年11月,一家商贸中心找姚某商讨“进场费”问题,最后谈好为4万元,这次姚某只交给超市1万,剩下3万都进入了他自己的腰包。

  同月,北京一家科贸公司将4万元“进场费”交给姚某,姚依然将其中的3万元据为己有,只交给超市1万元。

  2004年12月,姚某辞职离开了超市。该超市新任采购经理一上任,姚某的问题很快暴露出来了。后经超市方面举报,姚某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对于此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张起淮认为,从财产的性质来看,三个供货商交到姚某手中的“进场费”属于其所在公司所有。

  而作为采购经理的姚某,利用负责收取“进场费”的职务便利,将其中的8万元据为己有,数额较大。

  从法律层面来看,其行为属于非法占有公司财产,按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其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对于构成该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永乐家电一促销员偷梁换柱 8个月骗15万

  “本院现一审判决,被告钱某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诈骗罪罪名成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00元。”

  曾经负责创维家电的促销,被顾客信任有加;曾经在永乐老西门店销售,工作业绩不错。昨天下午,站在卢湾区法院被告席上接受法律制裁时,身材高大、眉宇硬朗的钱某深深地埋下了头……

  利用在“永乐”担任“创维”促销员的职务便利,钱某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收取顾客钱款,却用本来只作为门店内部结算票据的零售开票单,取代发票和提货单,从而侵吞未入帐的11万余元货款;当所作所为快要败露、离职逃逸后,他还利用老顾客的信任,继续以零售开票单招摇撞骗4万余元。

  按照“永乐”的规定,促销员是不能接受顾客现金支付的,那么钱某是怎样把货款侵吞到手的?在半年多的时间里,近20位顾客又是如何上当的呢?

  “一方面,他利用了顾客对销售单据的不了解;另一方面,他利用了自己‘永乐’身份给人的信任感。”在卢湾区检察院,记者了解到钱某先侵占公司钱款、再诈骗顾客钱财而精心设计的“调包计”。

  侵吞:偷梁换柱侵占11万元货款

  永乐家电卖场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卖场不设专职销售人员,只有各进驻卖场的家电企业自行招募的促销员。尽管如此,他们仍统一穿着有“永乐”标识的衣服,代表“永乐”向顾客推销产品。现年36岁的钱某,就曾是他们中的一员。
共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上一篇:易初莲花首家三级城市店浙江桐乡店关门   下一篇:家电出口增速放缓 自有品牌打造迫在眉睫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li
 §最新评论 营销中国 所有评论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