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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旅游活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旅行社最少处罚10万元,对导游、领队最少罚1万元。
记者昨获悉,国务院法制办在网页(www.chinalaw.gov.cn)公布《旅行社条例(征求意见稿)》,武汉市民 可在12月10日前,登录网页,提出意见。
据了解,本次修改是国家旅游局时隔6年后最新修改,主要从旅行社准入门槛、保证金制度、外商投资旅行社等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
其中第五十条提出,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拒不履行旅游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旅游活动的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处10万元——50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5万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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