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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海外上市还需经过证监会的批准。文件规定,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商务部初审同意后,“出具原则批复函,境内公司凭该批复函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申请上市的文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准。”
第三,程序繁杂,控制严格。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经过商务部的审批后,第一次颁发的批准证书,不是“干干净净”的,商务部在上面加注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字样。然后,企业或者个人到登记机关、外汇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时候申请到的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和商务部的批准证书一样,是加注“自颁发之日起14个月内有效”字样的。
在经过一系列的审批程序之后,企业或者个人才能领到“干干净净”的、没有加注的执照、证书等文件。
第四,时间紧张。10号文规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如果境内公司不能取得无加注批准证书,则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业内专家对此的理解是,特殊目的公司必须在一年之内实现境外上市,如果一年之内不能上市,商务部的批准自动失效,境内企业股权结构恢复至并购前,也就是企业之前付诸的所有努力瞬间归零。对这一条,很多人表示不理解,有的人就说,“企业上市是一个充满变数的过程,上市时机的选择完全取决于当时当地的市场状况,怎么可能硬性规定企业的上市预备时间呢?”
路在何方
10号文内容庞杂,不同的专家、律师会给出不同的答案。
有一点是肯定的,10号文大大增加了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复杂程度。仅就证监会批准这一项,有业内人士就表示,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收购及上市,提交给证监会国际部的文件增加了16个。
还有一点也是肯定的,自从10号文出台,至今没有任何一家中国企业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可以合理合法地到海外上市融资。
中国企业、中国民企的海外上市之路,就这样又一次被封闭了。
路,肯定还会有。需要企业的努力,更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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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海外上市须警惕十大陷阱
企业只有在上市前后充分了解各种“陷阱”,作出合理的防范,才能最后成功。那么企业在上市前后有哪些陷阱需要规避呢?结合很多企业已经遇到的各种问题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两大方面,即外部陷阱与内部陷阱。
外部陷阱主要由中介机构的职业道德所致,最具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类:
陷阱一:片面夸大上市作用。有一间来自浙江的企业,听信香港投资顾问信誓旦旦之言,花了上千万元的上市费用,获批在海外创业板上市。但到最关键的认购新股时刻,投资顾问才告诉企业,本地投资气氛不好,企业素质又吸引不到投资者等等。
陷阱二:中介漫天收钱。一些中介常通过种种名义收取高额费用和股权。
陷阱三:有些中介利用做市商名义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实际上,美国NASD严禁做市商以任何的名义直接或间接地从公司获得报酬,包括现金、股票和礼物等。
陷阱四:粉饰自己将别人的案例据为己有。有的中介对上市后融资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以及帮助企业进行财务包装和粉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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