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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一些新员工乐了,说这是一部“单维”保护法;一些老员工哭了,担心在新法出台前提前失业。一些老板叹息,负担重了;一些老板叫好:用人关系更和谐了。
山雨欲来风满楼,几家欢喜几家忧。新《劳动合同法》究竟弥补了1995年以来劳动合同管理的那些缺陷?新法中哪些是值得关注的新亮点?怎样才能让《劳动合同法》为我所用?
且听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专家如何解读。
亮点一:老员工签合同,一不小心就“终身制”
新法:连续用工10年或者两次签订固定合同,用人单位应与员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案例:小A在X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他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此时,X单位必须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事小B已连续两次与单位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小B又面临第三次与单位签合同的问题。这次,单位须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小B也可以自己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合同。一旦单位不与他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小B可以获得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二倍的工资。
点评: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主要是限制了用人单位随意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员工还是可以在依法提前1个月的情况下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是铁饭碗,如果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不能胜任约定工作岗位和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还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亮点二:只试不用行不通
新法:超1个月不签合同,用人单位须付双倍工资,超1年不签合同,视为成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案例:小C在Y公司用工超过了1年,却从未订立过任何书面劳动合同。这样的情况下,小C即被视为公司的“终身员工”。
而小D在Y公司试工,说好试用期为3个月。过了试用期,小D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Y公司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如果小D提起仲裁,那么Y公司得双倍支付他两个月工资。
点评:用人单位经过“试用期”考察,再决定是否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样的做法风险会相当大。《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实际用工之日起算,不以劳动合同订立时间为准。
亮点三:拖欠工资,法院替你加倍讨!
新法:用人单位拖欠报酬应加付50%到100%劳动者讨薪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案例:Z公司拖欠员工小E工资5000元,小E向劳动部门反映,要求其责令公司限期支付;到期Z公司还未支付,小E就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点评: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标准为应付金额的50%至100%。以前讨薪需要申请劳动仲裁,再向法院申请执行,而现在员工可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支付令,大大方便了劳动者讨薪的程序。
亮点四:要“炒”我,补偿先!
新法: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愿续订要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须双倍赔偿
案例:李某在2006年5月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工资为4000元。2008年5月合同期满,如果公司不愿在原合同待遇条件之上即开出4000元或更多的工资与李某续签合同,就应该给予李某以两个月的经济补偿。如果该公司在2008年3月份就提前解除合同,李某可以要求该公司付4个月赔偿。
点评:在以前,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用给予员工任何经济补偿的。但是,根据新法,除非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给予员工经济补偿,每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满6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补偿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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